在这种形势下,传统的政治中心主义视角日益无力解释和理解现实,更遑论指导实践。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法〔2014〕140号)中指出: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设受理条件,不得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诉求拒绝立案、推诿立案、拖延立案。二是只对起诉状的格式要素进行审查后即予以立案,这是典型的立案登记制。
《决定》也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决定》中的立案登记制予以正确的解读,并在相关适用上的问题加以阐释。可见,《决定》所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并不是典型的立案审查制,而是一种相对的立案登记制。三是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7]福柯称谱系学甚至必须界定这些事件不在场的那些时候,即它们一直未能实现的时刻。
近现代法国实施最久的《宪法》是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但依宪治国居然没能长治久安,法国的一战民族英雄贝当元帅只能率军向德军投降。[50]元前370年开始的留克特拉会战终结了斯巴达的霸权,则宣告了底比斯在希腊霸权的兴起。[32] 这三种理论虽然各有分歧,但却基本都是建立在街头发言者模式上的。
[72]换言之,他们可能连愤怒的机会都没有,因为他们的言论自由是被不知不觉剥夺的。而且像绝大多数好莱坞主旋律电影一样,胜利和救赎可能要等到最后一分钟才会到来。[39]思想市场理论和自治理论都将言论自由的正当性建立在某种政治目的或价值上。即使是在我爸是李刚这样高度政治性的事件中,政治讨论也并非其全部。
同样与申克案一致的是,最高法院在这三份判决中都认为被告的煽动颠覆言论可能带来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所以惩罚他们不侵犯言论自由。[35] 在第一章第一节概述之后,该书对第一修正案问题的实质性讨论正是从申克案到布兰登伯格案这条主线开始。
[40]自治理论对政治言论的偏爱则更为明显。[62]不难看出,那些掌握基础设施的公司,其权力和影响力已经大到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的地步。不少人对于过滤软件自由和自主的幻觉,很多时候不过是把言论自由的命运从政府转到非政府机构或组织手里。米克尔约翰在1948年出版《言论自由与自治的关系》后,就曾因完全忽视了包括文学和艺术在内的非政治表达,受到了哈佛法学院第一修正案学者泽卡利亚·查菲(Zechariah Chafee)的强烈批评。
这三大理论之间的异,可以视作是在共同基础(街头发言者)上各自侧重的不同。[84]参见 Beauharnais v. Illinois,343 U.S. 250 (1952)。费斯用言论自由的反讽来形容这种转变之难。面对网络时代言论自由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和技术化,告别街头发言者是重新释放言论自由想象力的第一步。
这种思维模式和角色划分背后当然有着更为深厚的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和哲学传统。在某种程度上,街头发言者模式甚至可以吸纳美国最主要的三种言论自由理论:思想市场理论、自治理论和自主(autonomy)理论。
[69]若想实现过滤,任何一个系统或软件必须首先具备对海量信息进行整理和选择的能力。United States v. Eichman, 496 U.S. 310 (1990)。
之所以选择这一主题和角度,是因为笔者相信厘清这段学术历史和脉络对思考中国问题或许会有所帮助。这正好呼应了之前的观点。这就是从1919年的申克诉美国案(Schenck v.United States)[18]到1969年的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案(Brandenburg v.Ohio)[19]这条美国言论自由的主线。这也是为什么巴尔金和列文森在《法律经典》一书中格外强调教育经典(pedagogy canon)的原因。正如美国最高法院近年来判决的第一修正案案件所体现的,目前围绕言论自由的斗争集中在对竞选经费的规制、[109]制作和贩售类似斗狗等与动物有关的血腥和残酷视频、[110]涉及暴力的电子游戏、[111]反同性恋群体是否可以在阵亡士兵葬礼旁抗议、[112]联邦通讯委员会对电视直播中出现脱口而出的脏话(fleeting expletives)的规制、[113]国会是否可以立法禁止和惩罚那些谎称自己曾获得军队荣誉勋章的人[114]等。而他倒叙的终点,还是1919年的申克案。
法学院中课程设置、教材编写和授课方式对作为一门科学和职业的法律的影响不言而喻。[16]在巴尔金和列文森看来,美国言论自由的全部思考其实都是源自街头发言者这个经典模型(canonical example)——如何保护一位政治异见者的煽动性诽谤言论(seditious libel)。
以服务于这些高度政治性的活动和美国政体来建立言论自由的正当性(比如更好地投票),政治言论当然会成为自治理论家关切的核心。正是在上述基础之上,以巴尔金为代表的学者提出,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应该转向一个更为宏大的关切:言论自由的目的应该是提升一种民主文化(ademocratic culture)。
我们没有必要追随巴尔金,把言论自由的正当性建立在某种文化而非政治价值上。沿着这条主线继续向前,则是1951年的丹尼斯诉美国(Dennis v.United States)案。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国会和最高法院几番较量,最终在2001年的美国诉美国图书馆联合会(United States v.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案[67]中,国会规制互联网的努力得到了法院认可。[79]换言之,这是因为它们能够间接地服务于帮助选民更好地投票这一政治目标。这场斗争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在网络时代,此类针对基础设施的、看似与言论内容无关的技术措施或手段,完全有可能比传统基于内容(content-based)的审查给言论带来更大损害。[53] 从广义上看,基础设施包括域名系统、互联网通信协议、虚拟主机服务、云服务、主干网、宽带网络、搜索引擎、社交平台以及支付平台等。
[80] 政治中心主义的狭隘和不足并非直到网络时代才暴露。[48]Hugo Black,The Bill of Rights,35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865(1960)。
[64]Verizon v. FCC, 740 F.3d623(D.C.Cir.2014)。Texas v. Johnson? 491 U.S. 397 (1989)。
长期以来,这一点几乎已经深入人心到成为人们思考言论自由的直觉和本能。但是否会有那么一天,Comcast会因为自己或广告商不喜欢共和党的言论,而去干扰用户访问Fox或其他亲共和党的网站?换言之,在网络时代,基于内容的审查是否有可能披着技术和中立的外衣蒙混过关? 正是为了应对上述风险,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于2010年出台了《2010年开放互联网的规定》以推动网络中立。
这一新标准使得对煽动颠覆言论定罪几乎变成了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从用户的角度看,他们只会感觉B网站要比A慢。从20世纪60年代末起,也就是申克—布兰登伯格主线的末端,非政治言论和非典型政治言论对传统模式的挑战已然显现。由于最常见的过滤方式多为用户安装在自己终端上的软件,因此大家往往不自觉地在过滤与选择间划了等号。
政治言论是言论自由王冠上的那颗明珠,而言论自由则首先和主要被视作一项政治权利。二是从年龄上看,出生于1968年的沃洛克要比另外两本教材的编者年轻一代甚至两代。
[9]Owen Fiss, In Search of a New Paradigm, 104 Yale Law Journal, 1613 (1995)。这首先体现在,美国绝大多数第一修正案案例教科书(case book)都把申克—布兰登伯格这条主线作为学习第一修正案的起点和基础。
【作者简介】 左亦鲁,耶鲁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对胡戈来说,在前网络时代,如果他找不到院线或电视台愿意播放他的作品(我们几乎可以断定他很难找到),那么他的作品只会像家庭录像一样,只能在一个很小的圈子里被同行欣赏和分享。